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工程项目审计的领导,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 号)和《山东 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包含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 自筹资金和其他 资金投资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 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除基建工程以外的由后勤管理处或 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安装、装饰、 维修、扩建改造及基础设施功能性维护等内容的工程,包括学校 水电暖管网、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和设施改造维 修,以及校园道路整修、环境提升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基建 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 行监督、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统筹部署全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与实施。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加强对委托审计的质量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每年12月1 日前应向审计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一年度基建计划,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资料的组织、送审。项目负责单位具体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为修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修缮工程项目资料的组织、送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以及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资金来源,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合同以及审计结果进行工程相关价款的结算。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对申请转入的固 定资产进行审核,并按相关制度要求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审计类型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类型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投资规模,对总投资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主要阶段和重要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重 要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予以实施。
(二)竣工结算审计。对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实行竣工决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四)其他审计。根据学校计划和要求,开展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对建设工程的立项程序、立项论证和投资估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
(二)审查设计变更理由和变更估价;
(三)审核现场签证内容和价款计算;
(四)审查工程索赔程序及费用;
(五)审核暂估价、新增材料及设备;
(六)监督施工现场隐蔽工程鉴证。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结算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二)审核工程量计算;
(三)审核设备、材料价格;
(四)审查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五)审核工程套用子目、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
第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与调整情况,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二)审查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审核建设工程投资决算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四)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五)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行为的合规性及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凡是单项工程经费 3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审 计申请或审计委托,提交工程项目立项告知单(附件 1)。
(二)开展预算审计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初稿。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表(附 件 2)的审签办理,结算资料汇总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 审计。
(四)对于送审金额超过预算或合同金额 10%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将工程结算送审表(附件 2)报请分管校领导审 (签)批,并提交有关超预算或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依据 学校“三重一大”等规定完善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收到工程送审资料后,经审核确认予以立项、安排;若送审资料不全或审批程序不符,审计部门在 3 个工作日 内予以反馈。对于补送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实施审计的项 目,审计部门作出退回处理。
(六)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跟踪审计需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送审资料,形成初步审核结果。
(二)审计人员通过现场查验、工程量核算、单价核实等审计方法,与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确定 工程造价,形成造价审核成果。
(三)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接受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补充资料;确需调整及增加补充资料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 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四)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后,财务处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后,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完成阶段
(一)审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完成项目审计和出具审计结果。若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项目 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 现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二)对项目主管部门无异议、施工单位有异议但不能提出合理依据的审核结果,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并协商仍无法取得一 致意见的,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 予以签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三)审计部门负责将项目审计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阶段
(一)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材料。
(二)审计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山东省或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测、复查、计算 为准;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 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时,由项目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部门审核。
(三)对其他问题的争议,以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四)审计过程中若需进行测试检验、调查取证,由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建设成 本中列支。
(五)凡施工内容已被拆除、覆盖,且无法查证的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中不予计取。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项 目主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共同做好鉴证。
(六)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项目特点,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施工单 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学校相 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管理学院 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鲁管院发〔2017〕45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管理学院工程项目立项告知单
2.山东管理学院工程结算送审表(基建工程用)
3.山东管理学院工程结算送审表(修缮工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