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 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修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决策部 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学校事 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经济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 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用的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教学科研机构等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 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 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 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审计委员会组成相同。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配 合和会商研判,在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协同监督、共促整改等方面贯通协同,充分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 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 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商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经济业务和 审计情况,提出年度审计初步建议名单,征求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报请 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直接 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 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 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部门、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 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 用和效益情况,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或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目标责任的制定、分工、执行、完成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上级巡视和专项检查等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 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因临时任务增加的审计费用按学校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 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 任审计。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 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经济责任审计需 提供资料清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 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报告、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上级巡视和专项检查等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要求和具体事项安排,听取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集,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审计组主要成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阅资料、分析数据、访谈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审核有关资料、分析、观察、监盘、函证、询问等方式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事项请被审计单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审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及意见建议,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 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山东省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山东省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山东省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 核目标,学校有关奖惩文件、巡察、督查及各种检查报告、通报等);
(六)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预算、决算和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 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 所起作用等情况(包括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 项的管理等),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及所属部门、 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 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上级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发展规划、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 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 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办学名誉重大负面影响、公共 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及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 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 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决策、管理 和效益情况,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 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一)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免责或者从轻定责的建议,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 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 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 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 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 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 部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三十八条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发,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党委组织 部,报送审计委员会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抄送审计委员会成员单 位。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 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 针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整改事项,领导干部所在 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部门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并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 整改落实情况。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 主体,明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在部门班子、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落实 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清单》。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直至整改完毕。最终的整改效果在部门班子、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能立行立改的审计发现问题,可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整个过程开展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根据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移交校档案馆。
第四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巡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山东管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管院党发〔2019〕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