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各项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修正)《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运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 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共山东管理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一)贯彻落实关于在学校内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 中统一领导;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发展规划,推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
(三)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推动审计结果 运用和落实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
(五)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与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合署办公,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三)组织拟定学校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准备审计委员会 相关会议,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
(五)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学习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提升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 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九条 学校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入标准,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 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学校应支持和保障审 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 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学校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五)根据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签;
(六)负责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负责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负责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对学校聘用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委托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与质量监控;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及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采取封存账 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执行情况;
(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普及,并建议学校给予相关部门、单位和 人员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 事项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审计全覆盖等因素,科 学合理规划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目标、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 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部门、关单位合作促进 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专业 化、职业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 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送 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制定和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等整改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巡察、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管院发〔2020〕5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