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扎实推进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调整会计账目、完善手续或资料、追回资金、上缴收入、进一步查清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并主动反馈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要配合整改或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月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和引导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对可以适时整改的问题,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及时整改。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处应根据列出的“问题清单”,继续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附件1);整改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将两个清单对接,列出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于未完成整改确认销号的事项,整改责任单位应按后续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加强整改并及时报告,审计处保持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不重视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屡审屡犯、存在重大问题的,以及未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责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促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根据审计整改结果查摆自身问题,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组织部及人事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将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