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中内协发〔2013〕1号)及《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管院发〔201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条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重大事项请示、审计业务复核、审计文书签发、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一般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基建、修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般审计项目是指财务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项目。其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项目实施、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对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跟踪审计、资料送审、现场核查、项目核对、争议处理、审计复核、审计定案、出具审计意见书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处按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审计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开展审计项目时,以审计组的形式组织实施,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明确审计组组长和成员的职责。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山东管理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审计队伍应由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审计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后续教育,保持并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八条 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条 全面实行审计业务复核制度。审计处应严格履行复核职责,重点复核: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审计过程是否与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报告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按照《山东管理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一般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质量控制
审计处应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审计作业计划。项目审计作业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方式、目标、范围、时间和人员配备,要重点突出,依据充分。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方案质量控制
审计组要在必要的审前调查基础上编制审计项目方案,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应当经过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要结合实际,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标准和要求,即写明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审计组长和成员,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等。
(二)收集审计证据。审计组应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
审计组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三)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及时编写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审计证据,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审计过程记录;
2. 审计证据;
3. 底稿编制者和复核者的姓名以及编制、复核日期;
4. 底稿索引号及页次;
5.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及时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保证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全面落实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的要求。
(二)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意见。审计报告应由审计处审查后再送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处通过召开处内业务会议对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四)审批和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签发后,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基建、修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阶段审计质量控制按照《山东管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环节的质量控制
(一)在工程施工阶段应按照《山东管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处定期听取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关于跟踪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对此提出意见。
(二)审计处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对该环节进行跟踪监控和协调。联系人跟踪委托审计实施的全过程,了解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负责将委托审计项目的相关审计证据材料收集存档。
(三)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重要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资料送审环节的质量控制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结算送审资料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送审资料,并经初步审查后及时送交审计处。审计处指定专人对送审资料逐项核对、登记造册、办理签收手续,并移交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于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完善资料,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环节的质量控制
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核查中必须由中介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及审计处的工作人员、施工单位等共同到施工现场审核工程量,核查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事项。
若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且影响审计结果,审计处应要求相关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确认,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对环节的质量控制
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审计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参加,项目核对结果必须当场纪录,参与项目核对的各方对核对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环节的质量控制
若审计过程中存在分歧,由中介机构列出问题清单,与相关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洽商解决。若洽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由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形成书面材料,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复核环节的质量控制
复核人员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核实中介机构对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恰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成本效益、工程管理情况作出的评价意见是否准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定案环节的质量控制
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定案资料经审计处核查后,送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定案资料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4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工程价款经核对无误后,相关单位在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出具审计意见环节的质量控制
中介机构根据定案表作出审计意见,确定项目工程价款并对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报审计处审核,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出具正式审计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