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审计方法,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范围包括纳入学校管理的所有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校级项目经费以及各级各类项目配套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并在我校管理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拨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按纵向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接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等项目,由委托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校级项目经费,是指学校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校级教研项目经费。
项目配套经费,是指学校给予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申请人、且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应贯彻“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方针,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开展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进行审计,也可选择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工作做好结合与协调,综合利用有效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内部审计业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情况。审查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和项目组成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情况,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被审项目预算(包括自筹配套资金)的执行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合同(协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科研经费收支情况。审查经批复的各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各项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被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套取、非法占有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项目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情况。审查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准确;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结余经费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科研经费绩效情况。审查对被审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学校发展需要,审计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教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确定科研经费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二)在开展内部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等。
(三)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管理部门发送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被审项目负责人。
(四)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项目组负责人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的审计程序及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六)审计完结后,审计处或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审计处向相关部门及人员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科研经费内部审计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审计报告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处。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二)科研项目预算表、决算表及科研项目结题相关材料;
(三)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委托合同)等;
(四)有对外协作项目的,提供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合作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五)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细清单;
(六)项目经费收支的相关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七)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内部审计结果,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推进科研经费内部审计信息公开。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内部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在审计过程中及审计后规定的时限内泄露与被审计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