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依法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依据和任务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规章、制度;
(二)山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规章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章;
(三)学校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其他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学校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学校捐资和集资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基建投资、房产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学校财产和物资的采购、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学校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有经济活动部门的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对校内各财会部门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财会人员记账、算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与境内、外组织合作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单位或个人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挥霍浪费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委托的以及分管校领导确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适当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审计处要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委派适当的审计人员,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相关部门。
第八条 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全面审计、综合审计或局部审计、专题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撰写审计报告,对被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征求意见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须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定;审计处依据批复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院长签发后,及时下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一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建立审计档案,将审计文件、报告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后入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第四章 责任及追究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做出处罚建议意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处理处罚应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按规定要求从事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领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漏国家机密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5月印发的《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管院发〔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