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审计工作,促进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和可持续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综合反映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重点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方面进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执行预算是否与上报主管部门预算一致;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充分理由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报经学校(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各项收入,包括财务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六)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规定账户等问题;
(七)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等问题;
(八)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九)单位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支出行为;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九条 决算审计是对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决算报表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净资产审计及收入和支出审计。
第十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勾稽一致;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等事项。
第十三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书;
(三)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四)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五)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