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山东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管院发〔2014〕21号)第九条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是指从固定资产增加、使用到报损或报废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符合规定,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新增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符合规定;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符合规定。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和系统的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并留有数据接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不应当影响和损害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对于所取得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添置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对借固定资产添置或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严肃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时,须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