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通过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和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学校应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审计处应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应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 学校应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标或其他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安排,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相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终了,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学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审计处依据批复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签发后,及时下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要时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建立审计档案,将审计文件、报告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后入卷归档,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防止其他部门出现此类问题,并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