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号)及《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管院发〔2016〕74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在其一届任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限一般界定为三年。任职不满三年的,审计实际任职时间;任职三年以上的,重点审计近三年的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学校领导批准,也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商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督促检查审计工作的进展,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所在部门(单位)的类型、职能等情况,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政府采购和各类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计划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纳入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收到党委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进行审计立项,并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必要的审前调查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单位)现任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具体事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部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五日内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简历,上任、离任文件;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的书面承诺书;
(四)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
(五)部门(单位)的经济目标责任书(任务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部门(单位)一般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九)重大事项须经报批的,报批申请及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批复;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运用以下方式进行审计:
(一)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
(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资料;
(三)对重要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
(四)通过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了,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及时核实反馈意见,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签发后,会同党委组织部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必要时需将审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审计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