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山东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管院发〔2016〕7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以下统一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根据需要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工程项目决算结束,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采用招标或其他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应实施跟踪审计,审计环节包括工程立项、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工程及材料招标、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等。
第五条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审计处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范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七条 凡是单项工程经费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或审计委托,并提交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告知单(附件1)。审计处按照一定程序委托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审计,未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总价承包合同。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审核和评价。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复核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过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二)审核监理合同;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四)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
(二)审核基建材料(设备)采购事项;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四)审核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事项;
(五)审核工程索赔费用。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第十四条 招投标文件的审计程序
(一)本办法中的招投标文件包括勘察招标、设计招标(包括设计任务书)、施工招标(包括工程量清单)、监理招标、主要材料招标和分包工程招标的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应及时提供给审计处;
(三)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正式发出;
(五)评标结束,公示期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审计处提供;
(六)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本办法中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监理合同、主要材料采购合同;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施工合同初稿审核后送交审计处;
(三)造价咨询机构结合招投标文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完善后签订相关合同;
(五)按学校规定应该签订合同而未签合同或所签合同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审计处不得受理该工程项目结算的报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参与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会审;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初步设计和概算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相关文件(包括多方案优化设计过程分析表资料、图纸会审纪要、修正的设计概算)送交审计处;
(三)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处应根据设计阶段审计中发现的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改进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措施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审计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在隐蔽工程完工封闭前2天通知审计处,审计处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能封闭和验收;
(二)审计处指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作好详细文字、图象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大宗材料、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程序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材料及设备的考察;
(二)造价咨询机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及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妥善组织相应材料及设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及设备。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监理单位初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转交审计处;
(三)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工程进度款批复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计程序
(一)工程设计变更需要审计的,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要求;
(二)设计变更事项由主张单位或部门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附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审计处提供;
(四)造价咨询机构对经审核后的设计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
(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参照学校相关流程签订设计变更纪录,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六)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施工签证,如果涉及工程造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处派跟踪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签证,施工签证单由审计处、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分别留存,作为竣工结算资料;
(七)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或签证等超过工程预算总额10%以内的项目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调整,超过工程预算总额10%以外的项目必须重新履行预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索赔费用审计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 28 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报告;
(二)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供;
(三)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该报告提出审计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流程,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商定索赔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
(一) 凡需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审计人员应做好验收记录,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工程结算送审表》(附件2),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未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处不予受理;
(三)项目主管部门须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算资料,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预算安排、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预算上限控制价、中标预算、开工许可证、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2、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及完整的计算式材料)等;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等;
4、工程项目变更及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工程,必须提交手续齐全的变更通知书及现场签证记录的原件;
5、主要材料材质、型号确认单、材料批价单;
6、施工期间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监理记录等;
7、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应按照要求一次报送齐全,审计期间不再受理其他补充结算资料(除非审计处要求补充),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应将报送资料退回项目主管部门,视为结算资料尚未报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属于审计范围但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控制工程款支付比例,留足尾款。对未审先付或超付工程款及未按规定程序报审的后果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预测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差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及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产生偏差的原因;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有无存在结构上的变化;分析工程决(结)算造价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 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由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审计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施工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济南市仲裁机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违反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过程性监督,确保审计工作公正合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档案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鲁管院发〔2016〕74号文件中《山东管理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